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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3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美术学院(英文名称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院校国标代码:10729。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邮政编码:710065);另有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一路3000号。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为国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之一,被陕西省列为国家“双一流”培育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院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西安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

第五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陕西省招考部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我院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不限男女生比例。在艺术类提前批次录取,2023年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院校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最终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投档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及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比例预留。使用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具体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学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50)+(省统考总分÷省统考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排序录取。

2.设计学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50)+(省统考总分÷省统考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排序录取。

3.雕塑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50)+(省统考总分÷省统考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排序录取。

4.书法学专业:书法类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50)+(省统考总分÷省统考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排序录取。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按满分150分计算,满分不是150分的折算成150分)。

5.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艺术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按位次排序录取。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按满分150分计算,满分不是150分的折算成150分)。

美术学(美术学)方向仅面向省外招生,办学地点在雁塔校区。

美术学(艺术美育)方向仅面向陕西招生,办学地点在临潼校区。

6.音乐学(艺术美育)专业:音乐类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按位次排序录取。

7.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8.录取投档时,在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9.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日语教学,请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各专业(方向)录取结束后预分专业,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另行公告。学院按大类给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按照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的学科专业基础模块进行培养,第一学年结束时,按照《西安美术学院本科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大类培养专业选报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进入各院系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其他本科类型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详见各类型招生简章。

第四章 考生违纪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我院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生源地贷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生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助、贷、减、免、勤资助体系。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xafa.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zhshch.xafa.edu.cn

招生处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

传真: 029-88221716

第二十一条 西安美术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